据北京新华社3月22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管理条例》,并向各地区、各部门发出通知,要求认真遵守该条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管理规定》全文如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规定(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查批准 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 月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原则》、《中国共产党内部监督规定》等内部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国有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含国有独资企业、独资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皇家国家控股的优秀企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一)管理团队成员我是党组织的。 (二)董事、经理人员纳入党的上级组织领导。 (三)纳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受党组织、企业控制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全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的监督。为把国有企业和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保障,不敢腐败、不应该腐败、不想腐败。第四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必须廉洁奉公。 (一)对党忠诚,理想坚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二)勇于担当、勇于创新。团结奋进,践行正确政绩观,鼓励企业不断增强核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遵纪守法,遵守党章党纪、国家法律和业务法规,审慎运用权力,严守基本原则,公私分明,诚实守信,防范化解风险。 (四)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五)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继承和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强化党的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把弘扬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为国有企业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支持加强党委(党组)建设。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监督检查,重点惩治企业依赖、企业剥削和收租等系统性腐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龄国家和其他履行国有资产纳税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廉洁守则 第六条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家财产权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司生产经营、关键人员任免、重要项目组织、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决策的原则、程序、责任和决策权限。 (二)企业改制、并购、组织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处置、产权登记/交易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投资违规发放贷款、贷款、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向他人开具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行为。 (四)授意、指使、强迫关联方从事违反国家财务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 (五)不得投资于国有资产 在确定同级领导、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社会收入时,或者经有管理权限的上级公司批准。 (六)代表个人捐赠、赞助公司拥有的资产,或者未经公司指导小组联合调查决定捐赠、赞助事项的;未经批准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或在业务指导组联合调研的情况下,通知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履行有出资权限或管理国有资产责任的一线企业的责任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七条 禁止利用权力、影响力谋取个人利益。禁止以下行为: (1) 接受或索取本公司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公司、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等提供的礼物、奖励、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资产的行为,或同意在退休或退休后接受的行为。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财产 以明显高价向他人买卖、出租或者变卖房屋、汽车等财产的行为高于市场价格或者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以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理财名义委托他人进行投资而未实际投资或者虽已实际投资但其收益明显超过投资收益或者损失由他人补偿而取得收益的。 (四)以匿名投资股票、代持股票或者代人从事交易活动的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五)通过民间融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金融活动获取大量收入的。 (六)利用公司内部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利用幕后或其他非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公司知识产权、业务渠道或其他无形资产或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它; (七)盗窃、偷盗、暗中经营或巧立名目、虚假扩大业务关系、非法占有、挪用本公司客户及其关联公司财产、资产的行为。 (八)企业经济交易中的经纪折扣、佣金,以及有关部门、部门因经营活动奖励、返还的资产,应当私下划拨或者分享。 (九)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职务固有的权力或者影响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其他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第八条 不得违反规定开展商业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1) 代表个人或者其他人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或者有偿经纪活动。 (二)个人直接或者以股票方式投资时,对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该公司的关联公司或与该公司及其投资公司有商业关系的公司的匿名投资等。 (三)未经批准或者登记,投资本公司所投资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在机关、其他单位从事兼职或经批准或登记的工作,并领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福利。 (四)离任后三年内,在与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中介公司或者其他部门任职或者投资,或者参与或者代理上述部门从事与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业务活动。 (5) 过时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以营利为目的。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影响力为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者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谋取利益。禁止以下行为: (1) 我的配偶、我的子女、他们的配偶以及其他特定方投资于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及与我们和我们的投资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 (二)将国有财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者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管理。 (3))为配偶、子女、其配偶、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4) 提供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活动的设施。 (五)本人配偶、子女、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联方投资或者管理的公司。与该等公司及其所投资的公司进行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往来和商业往来。 (六)吸收存款,向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对象提供贷款;协助推广金融产品。 (七)因是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须按规定报销。 (八)退休或者退休后利用原有的权力、影响力为特定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者其他关联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影响力为配偶、子女、配偶、其他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当事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第十条 禁止盲目追求政治结果,损害国家形象。埃雷斯特斯。以下行为是不允许的。 (一)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超过合理水平,导致负债过高的行为。 (二)偏离主要工作,从事无关多方面工作的行为。 (三)建立多层次的公司组织架构,避免监管和无序扩张。 (四)引入并购和混合所有制 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如果控股股东不控制其权利或者投资者不行使权利,公司就会丧失控制权和控制权。 (五)企业合作中虚假持股夸大业绩的。 (六)伪造数据,隐瞒公司真实情况的。 (7) 进行金融交易或欺诈交易。 (八)出租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商号、资质文件或者假冒合资企业用于调整目的的;有规模的企业开展合作业务。 (九)违反合规诚信要求拓展国际经营; (十)其他一味追求政治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禁止违规选拔、聘用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选人用人中任人唯亲、排除异己、强迫官员作出承诺的。 (二)公司改组、主要领导人员即将达到任期、退休年龄或者预计退休时,突然晋升或者调整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职位和资格选拔、任用公司人员的; (四)未按照程序提出动议、建议、审查或者协商决定公司职工的任免或者任免的公司员工的工资由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决定。 (五)私自泄露调查、判决、动议、舆情的;关于人事任免的建议;主要考核、检查、审议、审议、决定等有关事项。 (六)重大人事任免请求未按规定报告、报送和批准的。 (七)非法招募、安置矿山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和其他特别相关的人员在公司或计划内受雇。 (八)从原单位调动聘用人员。 (九)私自干预被投资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的选择或者承包。 (十)其他违反选拔聘用人员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繁文缛节、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侈主义禁止。以下行为是不允许的。 (一)绩效津贴和培训活动、办公场地、公务车辆、娱乐、差旅费等业务费用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行为。 (二)用公共资金向公司投资的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支付或者转移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批准或者提供宴请、旅行、健身、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四)搞形式化、肤浅的文章,肤浅、留下过多痕迹,测试评价过多、频繁,增加基础负担; (五)工作中喊口号、肤浅分配职责或者机械服从上级要求的。 (六)无视员工合法要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其他与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侈浪费有关的行为。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对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审计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企业党组织管理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情况,要求企业党组织对检查检查中反映的问题进行纠正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投资者超级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愿景、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务会计监督、员工民主监督。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事业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拓展教育基础渠道,丰富教学方式和手段,完善辖区内国有企业管理。开展领导干部经常性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党的目标、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开展经常性、长期性作风教育。我们将遵守良好的礼仪并进行彻底的警示教育。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察机关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政治监督,开展日常务实细致的监督,对悬而未决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发挥查处案件引领作用,深化腐败查处,加大对贪污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新型腐败和隐蔽腐败的全面查处,提高案件促改革、促治的效能。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地机构报告涉及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健康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国有企业设立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各地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监督,及时向同级(地方)党组织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重要问题和问题。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诚信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诚信作为评价优秀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机构要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绩效评价、薪酬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报告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相关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监管,依法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监督,加强全面数据分析和动态查研,聚焦投资和经营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提升整体监管能力。第十七条 国有财产纳税人履行职责有关部门、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注重充分发挥其聘任或者派遣的外部董事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向外部董事通报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行为异常情况的机制。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机关进行各项审计和监督。依照法规和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制度,查找反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重要任务和典型问题。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忽视内部监督等问题。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是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明确第一负责人牢记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项工作、两项响应”。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条例的实施要求纳入公司章程,贯穿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利益冲突防范等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明确决策过程的原则和程序向履行国有资产职能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决策、主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型资金管理事项等重大决策规定期限内的贡献者。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和报酬、费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履行国有资产纳税义务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并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上表达职工对重大决策的意见,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国有企业正在推动工厂情况公开,并对员工进行提醒。应披露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津贴、业务费用的管理架构和实施情况等信息。关闭。国有企业要完善职工董事制度,支持和鼓励职工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和决策公司重大事项时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关联方的交易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关联方信息的识别、报告、收集和管理,明确关联交易的价格、审查、回避、报告、披露等内容,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润。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营业收入等情况,合理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和人员,构建反商业贿赂、对外事务、廉洁从业等重点领域诚信合规管理体系。对合规风险较高的企业,完善诚信合规运行机制,将诚信合规管理融入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第二十六条 国有公司加强境外重要岗位、资金、项目风险管理,按照规定采取外籍财务管理人员直接派出、外籍人员轮换等措施,加强对境外人员、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条例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忠诚义务制度,规范领导人员辞职或者退休后的行为及相关行为。国有企业董事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需要严格控制和批准。对于经批准退休的,国有企业将加强后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执行国有资产纳税人任务的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报告,并将其辞职通知新所在单位。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新时代诚信文化建设,将诚信要求纳入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整合之中。充分发挥诚信文化在规范、经营、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价值导向作用,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修养道德,加强家教家风,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纪律、遵守纪律、遵守组织。要加强观念认识,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按规定进行化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把执行本规定作为民主生活会审核、年度问责廉洁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价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监督和评价。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纪检查、监察机关、单位和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依照规定和纪律,给予警告、批评、教育、检查令、训诫、组织处理令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将依法追究责任。是否需要撤换或者罢免国有企业领导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人力资源)报告所辖领导人员的待遇情况。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经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减少或者征收年度绩效工资和持续服务激励,终止或者撤销中长期激励,或者取消参与中长期激励的资格。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违法经济利益的,按照规定没收、追缴或者赔偿。法规、纪律、法律。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能够按照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取得的职务、职级、报酬、资历和其他待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被降级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继续使用。被免职的人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管理职务。因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而下岗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管理职务。造成国有财产特别严重损失或者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禁止担任企业管理职务。终身国有企业。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即使因履行职责而遭受任何损失或者结果,该损失或者结果不是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领导人员不承担责任。国家规定,物业公司领导人员被诬告陷害,需要澄清的,有关党纪监察机关、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解决。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独资企业、国有企业、实际管理的国有企业(包括全资企业、全资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虚拟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及其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属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必须遵守本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负责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李依林吉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