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撰稿人张静通讯员李东杰通讯员白阳)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工程分包商拖欠工资案件。分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工头,工头雇佣农民工施工,拖欠工资。农民工起诉分包商后,法院责令分包商支付农民工拖欠的工资。 A公司实施某工程项目,将该项目的机电劳务分包给B公司。B公司随后与承包商李公司签订了“班组合同”,拆除了李公司的部分工程项目。李先生和解后,原告张某和赵某开始从事与诉讼相关的项目,并就工作时间和费用、人工成本标准达成一致。退休时,张先生、赵先生与B公司签订了《退工书》,其中列出了未支付工资的情况。年龄。离开工地后,李某通过微信向其他工人发送了拖欠工资的详细清单,但并未支付劳务费。工作期间,张某、赵某的现金卡由B公司保管,A公司将工资转入张某、赵某的银行账户后,管理该现金卡的B公司立即将资金转至员工账户,包工头李先生通过微信向张某、赵某支付了部分工资。张先生、赵先生因拖欠工资,向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资。 B公司表示,已向承包商李先生全额支付了张女士、赵女士的雇佣、组织、管理和维护费用。 A公司向张、赵二人支付的款项并非工资,而是以工人工资的形式向公司支付的工程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聘用张先生、赵先生时对于施工,他实际上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工作,并支付张、赵二人的工资。虽然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但张先生、赵先生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B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了没有雇主的李先生。这一行为是非法的。如果李先生未能向工人支付工资,B公司必须将未支付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此外,B公司与张某、赵某签订了《职工离职承诺书》,确认了工时数量,并必须全面履行承诺书规定的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必须支付张某、赵某的工资。该裁决已经生效。法官回忆,“多重分包”现象在建筑工程领域十分普遍。总承包商分包部分或全部项目,以及分包商雇用工头并组建农民工队伍进行施工。结果,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农民工常常拖欠劳动力成本。农民工有权依法足额、按时领取工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克扣农民工工资。项目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将项目外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同时,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否则,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相关违法分包单位将全面负责偿还农民工工资。如果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一定要迅速保存重要证据,果断采取行动。拿起法律武器,积极捍卫终止您的合法权益。编辑:甘浩,校对: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