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北京市政府网站报道,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并接受意见和建议。来自各个领域的建议。公众意见征询期为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5月7日,反馈联系方式如下。 1、邮箱:yqgd2026@126.com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港街甲1号,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信封内注明“养犬条例征求意见书”) 3、联系电话:010-697386044。传真:010-807153115。请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交流”栏目“政策文件征求意见”栏目提交意见。 《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乡、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卫生、城市管理等综合管理部门组成的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养犬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机构。”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依法查处犬只饲养登记和年检工作。对擅自饲养犬只和非法处置犬只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四款第一款修改为:“农业和农村。本部门负责犬只的预防接种、检疫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款增加一款:“区级公所、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浪犬只进行管理和消灭,防止疾病传播。” 又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第七条:“鼓励从事动物保护和志愿活动的行业和社会组织,宣传合法养犬、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养犬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犬只饲养管理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救助、收养犬只。” 三、删去第一款将第十二条第3款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三款:“犬只满三个月以上的,犬主必须带其到依法公布的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中心,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插入电子身份证,领取犬只免疫证明。预防接种场所必须如实记录犬主、犬只及免疫信息。不按本规定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的”。在此情况下,如果犬只在本市停留时间超过30天,将验证身份。电子身份识别或在本市疫苗接种点实施电子身份识别。如果您的电子身份信息损坏或无效,我们将及时恢复。 “养犬人应当持犬只免疫证明书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ce。”自电子 DNI 实施之日起或电子 DNI 数据验证之日起 30 天。养狗登记。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必须在五日内登记,并发给电子养犬登记证。不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将说明理由,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第四节修改为:“养犬登记证书自登记之日起每年应当年检一次。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届满60日前,持犬只登记证明和犬只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年检。逾期未完成年检的,犬只登记证书失效,并由公安机关注销该犬只的登记。托斯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并将第三款修改为:“视障人士饲养导盲犬、严重肢体残疾人饲养辅助犬,免收管理费。”绝育犬,连续3年无违法行为,从第四年起管理费减半。存在养犬违法行为的,无违法行为的三年重新计算。养犬违法行为“5.删去1条,作为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农业、城乡管理、执法部门等部门合作;提供基于电子标识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疫苗接种、登记、年检等管理信息的关联和交换,方便养犬人办理相关手续。程序。 “鼓励犬类狂犬病疫苗接种点帮助养犬人登记犬只,并在接种时进行年度检测。七、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十条:“禁止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二)学校、园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教育、医疗设施,美术馆、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文化馆、展览馆等设施。 (四)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陵园等场所。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场所。如果养狗者不遵守禁令或违反规定进入,该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必须通知公共安全部门。禁止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市场、购物中心、商业区、宾馆等其他地方。商业; (二)公园、公共绿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允许犬只入境的条件和其他要求,加强对犬只入境设施的管理和指导。养犬人在带犬只前往上述场所或特殊地点前,须亲自出示犬只登记证,并必须给犬只戴上口套或放入狗袋、狗笼内,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 17 条第(4)款对第 21 条第(1)款第(3)款修改如下。” 1.5米,并应由有社交行为的人带路,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八项修改为“(七)公共场所不得占用公共场所饲养犬只”,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八项,具体如下:“(八)植入电子狗给犬只添加标签,定期给它们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与执法官员合作,通过电子标签验证犬只的免疫力、登记、年度检测和oTran信息。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一句:“鼓励养犬人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此外,增加了处罚规定,即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条,将款修改为:“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犬主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删去第二款。九、删去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删去“注销犬只登记证”字样。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没收犬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犬只登记证不予注销。”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犬只登记证书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可以处每只一万元、每只五千元的罚款。个人。”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对具有攻击性的犬只或大型犬在集约化管理区内饲养的规定,必须将其移出集约化管理区。如果您拒绝离开或您的狗对他人造成伤害,执法机构将没收它。十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检验站,负责收集、处理主人遗弃的犬只、没收的犬只、失主的犬只。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检疫站饲养的犬只的疫苗接种、检疫等防疫相关管理工作。”十三、删除第34.13条。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条:“陪伴视障人和严重残疾人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本条例关于禁止饲养犬只、带犬只前往有关场所、禁止携带犬只的限制。十四、部分条款相关文字修改如下:(一)将“狗”改为“狗”。《市政管理综合法适用》修改为“市政管理综合行政法适用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更名。 “卫生行政管理司”名称统一为“行政和市场监管司”。 “卫生管理部”名称统一为“卫生署”。 “县”字样将被全面删除。 (二)将第四条第四项第四点中的“注射”修改为“疫苗接种”。 (三)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崇文区、宣武区”。 (四)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也”修改为“也”,“登记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第十四条删去“犬只登记证”,将“管理费差额退还”修改为“第一年管理费差额退还”,将“办理变更登记”修改为“变更登记申请”。第十六条中的“注销登记的处理”修改为“注销登记的请求”。 (五)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公安机关设立”字样,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修改为“依法经农业农村部门许可”,“加工工业并依法办理商业登记”修改为“企业主体办理登记”。威尔l 改为“执业注册”。 (九)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占用公共场所饲养犬只的”。添加一个术语。 (十)将第三十一条中的“依法依规处理”修改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军事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处理”。此外,单项标点符号和序号也将相应修改。 《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制定步骤 一、修改背景 养犬管理是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稳定性,关系到居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北京市犬只饲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0月施行以来,对于完善本市犬只饲养管理协调机制,依法对犬只实行疫苗接种检疫和犬只登记年检,促进犬只合法文明饲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法律、管理模式、养犬理念等也在发生变化,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适当调整。首先,他们修订了《家养动物传染病防治法》;其次,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养犬处理做法,在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迫切需要依靠科技手段来提高养犬水平。狗处理和社会治理水平。三是要聚焦群众反映突出的便民服务、犬主责任、基层治理等涉狗诉求,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优化养狗管理制度。为促进首都养犬管理现代化,应对上级法律变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文明养犬行为发展,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涉犬问题,修订完善条例。二、总体思路是坚持“严格控制与有限控制相结合”的方针,学习国内外先进做法,依靠电子识别技术,运用科技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提高疫苗接种、登记、年检等工作质量和效率。健全养犬全链条管理机制,发挥基层治理和多部门协同治理作用。目标是充分展现、强化和维护养犬人的自律意识和独立责任感。推动犬类管理法制化、现代化、完善化,有力保障促进首都公共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三、主要内容 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条例修改进程。北京市公安局收集研究养犬相关立法要求,总结各地养犬相关立法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就重大难点问题举行示威游行。北京市公安局在条例现有35条的基础上,对第八条进行了大幅修改,增加了3条,删除了2条,形成本次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重点协作,筑牢公共安全防线。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强化街道、镇对流浪狗的管理和消灭责任,防止疾病传播。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先实行疫苗接种,后登记制度,加强病源防控。三是提高养犬人责任。明确规定养犬人不得伤害明确规定养犬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擅自离开家门,狗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犬只不得占用公共空间繁殖,鼓励犬只训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运用科技信息技术,加强全链条、各环节管理。首先,狗主人在疫苗接种点给狗注射狂犬病疫苗时,会植入电子识别装置,要求工作人员如实记录狗主人、狗和疫苗的信息。二是公安机关将配合农业农村、城管、执法部门等部门提供网上管理服务,依托电子身份实现协会d 交换管理信息,如疫苗接种、登记、年检等。三是扫描电子身份证,验证犬只信息,增加对犬只及其主人的行为控制。 (三)积极回应公众诉求,鼓励各方参与共同治理;首先是犬类公众。目标是适当优化禁止人员进入场所的政策。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鼓励行业和相关社会组织支持犬只饲养管理,鼓励依法救助、收养犬只。三是鼓励文明养犬行为,优化完善管理服务费减免政策,加大养殖优惠政策条件。连续三年未发现非法养犬的犬只绝育。四、按照规定增加导盲犬、协助犬的豁免条款与法律。 (四)制定管理制度,提高服务便利性。一是进一步强调协调机制作用,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犬只处理协调机制的日常组织工作,协调各部门形成一体化管理力量。二是简化登记发证程序,便利网上申请和电子证书,鼓励疫苗接种点在疫苗接种时帮助犬只办理犬只登记和年检。三是每年检测计划要调整到合适的检测时间,并明确依法登记检测的,免收狂犬病疫苗接种费。李依林吉编辑